
公告日期:2025-05-29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二)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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