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601568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4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明确对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制定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营运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若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 3 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当期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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