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障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本行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注册号为〔91430000183807033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
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 本行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2,155,376
股,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60,000,000 股,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转让。
第五条 本行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银行。
英文名称:BANKOFCHANGSHACO.,LTD,简称:BANKOFCHANGSHA
第六条 本行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
林商务中心 B 座。邮政编码:410205。
第七条 本行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
时法定代表人由新任董事长接任。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体制,本行以安
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
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指本行总
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经本行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
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本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
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
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办理各项
业务,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行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履行金
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本行的合法权益和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
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稽核,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和
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营运资金,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
准,并经本行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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