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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7:57:21 股吧网页版
中国外运:H股公告-持续性关连交易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导致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Sinotrans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98)

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於本集团分别与外运长江、江苏船代不时互相提供及接受货代、船代、仓储码头、公路 运输、快递、船舶承运等物流服务,且本集团不时通过线上平台自浙江到家汇采购办公用 品及设备,为确保符合上市规则,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i)本公司与外运长江订立 了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接受外运长江集团提供的物流服务,并向外运长江集团提供物流服务;(ii)本公司 与江苏船代订立了江苏船代综合服务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江苏船代集团提供的物流服务,并向江苏船代集团提供物流服 务;及(iii)本公司与浙江到家汇订立总采购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通过线上平台自浙江到家汇采购办公用品及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鉴於招商局的附属公司分别持有外运长江及江苏船代10%以上的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外运长江及江苏船代均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属於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及江苏船代综合服务协议项下分别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浙江到家汇为招商局附属公司。由於招商局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累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59.38%,故浙江到家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且总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i)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及江苏船代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按合并年度上限基准)及(ii)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概无董事於该等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概无董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然而,由於杨国峰先生、罗立女士、余志良先生及黄传京先生作为本公司董事,同时任职於招商局,彼等已根据相关中国法律与法规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於本集团分别与外运长江、江苏船代不时互相提供及接受货代、船代、仓储码头、公
路运输、快递、船舶承运等物流服务,且本集团不时通过线上平台自浙江到家汇采购办
公用品及设备,为确保符合上市规则,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i)本公司与外运长
江订立了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外运长江集团提供的物流服务,并向外运长江集团提供物流服务;
(ii)本公司与江苏船代订立了江苏船代综合服务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六年一月
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江苏船代集团提供的物流服务,并向江苏船代集
团提供物流服务;及(iii)本公司与浙江到家汇订立总采购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二零二
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通过线上平台自浙江到家汇采购办公用
品及设备。
二、持续关连交易

该等协议的详情载列如下:

1. 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但不包括外运长江集团);及

(2) 外运长江(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但不包括江苏船代集团)

标的事项
本集团与外运长江集团将按照外运长江综合服务协议的条款互相提供及接受货代、船代、仓储码头、公路运输、快递、船舶承运等物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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