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6年4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或公司)及下
属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有效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即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性捐赠,指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的行为。以公益、慈善等为目的的公益性捐赠,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捐赠。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捐赠与公益活动的整体规划与指导,管理并协调公司的各项捐赠活动;风险管理部负责捐赠工作的监督审计工作。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对外捐赠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二)合规合法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四) 自愿无偿原则:不参与任何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者以慈善、公益为名
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五)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
(六)量力而行原则:应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符合以下公益性目的: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七条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捐赠行为:
(一)政治性捐赠;
(二)向实施犯罪、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
(三)由公职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员指定、摊派性的捐赠;
(四)任何基于洗钱、贿赂等非法目的的捐赠;
(五)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向营利性活动提供捐赠;
(六)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的捐赠;
(七)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声誉以及违背公司核心价值观的捐赠。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
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政府部门或者根据所适用法律依法可以进行慈善筹款的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受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各单位
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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