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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7:05:25 股吧网页版
浙文影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境交易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任何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交易必须与实际外贸收付汇一一对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及合规性,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四)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准备审批所需文件,并在审批通过后及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其中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限;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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