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中 國 太 平 洋 保 險(集 團)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工 作 制 度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強 化 董 事 會 決 策 功 能,做 到 事 前
審 計、專 業 審 計,健 全 公 司 內 部 監 督 機 制,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準 則》、《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以
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
《保 險 公 司 董 事 會 運 作 指 引》、《保 險 機 構 內 部 審 計 工 作
規 範》、《銀 行 保 險 機 構 關 聯 交 易 管 理 辦 法》、《中 國 太 平
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有 關 股 東 會 決 議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公 司 特 設 立 董 事 會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並 制 定 本 工 作 制 度。
第 二 條 董 事 會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是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設 立 的 董 事 會 的 專 門 工 作 機 構。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1)公 司 財 務 信
息 及 其 披 露、監 督,內、外 部 審 計 的 溝 通、監 督 和 核 查
工 作,行 使 對 公 司 經 營 情 況、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情 況 的 監 督 檢 查 職 能;(2)關 聯 交 易 管 理、審 查 和 風
險 控 制;(3)根 據 董 事 會 授 權 開 展 工 作,向 董 事 會 負 責。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行 使《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規
和 監 管 規 定 的 監 事 會 職 權。
第 二 章 人 員 組 成
第 三 條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三 名 以 上 不 在 公 司
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過半數,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的 職 工 代 表 可 以 成 為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成 員。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委 員 應 當 具 備 與 其 職 責 相
適 應 的 財 務、審 計、會 計 或 法 律 等 某 一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工 作 經 驗。成 員 中 的 獨 立 董 事,應 當 至 少 有1人 為 財
務、會 計、法 律 或 審 計 專 業 人 士,或 具 備5年 以 上 財 務、
會 計 或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第 四 條 現 時 承 辦 公 司 審 計 業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前 任 合 夥 人
在 以 下 日 期(以 日 期 較 後 者 為 準)起 計 兩 年 內,不 得 擔 任
審 計 與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一) 該前任合夥人不再擔任該審計公司合夥人的日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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