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内幕信息为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符合本规程第二条所述范畴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或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或总裁以及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2.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可能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14.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第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够获取该等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不得在内幕信息
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禁止不当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
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本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列示本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确定本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制《内幕信息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2)。
各职能部门应当持续维护并定期检视本部门内幕信息列示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各职能部门应当实施有效保密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并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任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向其他职能部门以任何形式发送含有列示
于《内幕信息登记表》中信息的文件时,发送方应当以显著、易知方式提示接收方文件含有内幕信息。
发送方与接收方接触到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时,所在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及时检视、更新本部门《内幕信息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各类内部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党委
会、经管会(经委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经营(业绩)分析会等,会议主办方应当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规程规定,确认会议资料包含内幕信息的,会议主办方应当事前确定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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