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和
责任,切实激励全体董事积极、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按照本制度向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薪酬。
第三条 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分为:
1、执行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2、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职工董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的薪酬依据其任职岗位确定,按照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领取薪酬;如其任职岗位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其薪酬由上级部门核定并执行。
第五条 公司职工董事的薪酬依据其任职岗位确定,按照其对
应的管理层级适用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如其任职岗位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其薪酬由上级部门核定并执行。
第六条 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0 万元,按月发放。其中,独立董事以外的非执行董事所领取薪酬的分配方式由其任职或推荐的股东单位决定。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的职务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发放前提为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尽职规范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巡视调研
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薪酬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
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缴纳增值税,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市场水
平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后调整。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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