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 第32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股价 敏感资料披露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为“有关监管规定”),并依 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等有关监管机构(以下统称为“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 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有关监管规定,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因本公司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本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五条 本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
基础上,可以自愿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首先于指定媒体上披露。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对象及其他所有不受公司保密责任约束的人、媒体等公开或泄露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施,董事
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未经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公司信息。
第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有及时知悉本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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