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8
公告编号:2019-002
证券代码:830919 证券简称:飞达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山东飞达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山东飞达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9〕965号)
收到日期:2019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2019年5月24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山东飞达集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股份),注册地址:山东省乐陵市飞达路1号。
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集团),飞达股份控股股东,住所:山东省乐陵市五洲西大道391号。
崔俊良,男,1963年6月出生,飞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志勇,男,1968年4月出生,飞达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19-002
截至2019年4月30日,飞达股份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2017年度,控股股东飞达集团占用飞达股份资金发生额2,512.32万元,期末累计余额7,031.13万元。截至2018年11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10,583.84万元。以上资金占用发生时未及时入账处理,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3月30日,飞达股份与德州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飞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担保金额8,0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5,500.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飞达股份与德州银行再次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续贷进行担保。以上对外担保事项,飞达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飞达股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金占用违规情形的发生、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和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第4.1.2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飞达集团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崔俊良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第4.1.4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刘志勇作为挂牌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飞达股份未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崔俊良、刘志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6.2条、6.3条及
公告编号:2019-002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飞达股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崔俊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三)给予刘志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四)对飞达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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