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的比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审计风控
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经营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七)研究推动董事会决议、授权跟踪落实及后评价机制,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和上年度出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项目(含授权决策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定、证监会及上交所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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