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和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定,接受股东会的指导和监督,在企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均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制订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处
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应
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三)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职能部门提议的事项;
(五)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召开该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案名称、提案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提案日期等;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案内容;
(四)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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