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志远)
2025 年,本人郭志远担任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始终牢记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使命,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自履职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要求,2025 年度,本人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职态度,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深入调研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确保履职工作合法、合规、高效,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专业支撑。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全面述职,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郭志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远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研究会执委、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二、关于任职独立性的声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存在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召开 3 次股东会,其中年度股东会 1 次,临时股东会 2 次;
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1 次,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5 次。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上述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也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5 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人在每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所有议案和事项,主动向公司了解经营管理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沟通,提前做好充足准备,会上详细听取议案汇报并积极发言讨论,会后及时跟踪反馈。
2025 年度,公司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个人专业特长,本人现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了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参加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本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平稳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提出了独立、合理的建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 5 次,本人均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长城军工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14 项议案,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调研、会议及通讯等方式,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公司审计部门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审议了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计划和定期财报等。我们要求内外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定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结果运用,加固加长审计监督链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高质量审计护航企业安全、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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