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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