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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6 16:56:04 股吧网页版
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逐级按审批制度由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部和证券法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1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2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或机构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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