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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6 16:56:04 股吧网页版
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关联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关联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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