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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提议或职责范围内的列入董事会的提案召开会议,将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提交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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