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是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和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合规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和核心员工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配合集团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完成集团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内部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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