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其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或出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解除其职务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辞任或辞职、被公司解聘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对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印章印鉴以及其他实物和电子资料、物品等的移交。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依规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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