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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10:43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冶:中国中冶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
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具
体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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