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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冶:中国中冶H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公 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分 別 訂 立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一. 背 景

本 公 司 於2026年3月30日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八 十 三 次 會 議 同 意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分 別 訂 立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分 別 就 該 等 協 議 項 下 的 約 定 互 相 提 供 工 程 建 设 和
技 術 与 管 理 服 務。

二.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2025年12月29日,經 本 公 司2025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本 公
司 將 持 有 的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100%股
權 股 權 出 售 予 中 國 五 礦 集 團。(具 體 內 容 詳 見 公 司2025年12月8日、12
月29日披露的相關公告)。該出售事項完成後,中國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方。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係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華 天 工 程 技 術 有 限 公 司、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合 計 持 有
其63.5%股 權,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10%,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生 態 環 保)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係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中 冶 華 天 工 程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中 國 十 七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天 冕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51.2%股 權,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10%,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置 業 南 京)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系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中 冶 建 築 研 究 總 院 有 限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
51%股 權,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10%,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前 海 冶 建 科 技)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穿 透 後 均 由 同 一
控 制 人 即 中 國 五 礦 集 團 持 股 超 過10%(不 包 含 通 過 本 集 團 的 持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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