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方案由子公司按其章程及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会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本制度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规定执行;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2、公司董事长在公司领取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绩效薪酬。
3、除公司董事长外,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依据公司薪酬等级序列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核定。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应付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司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明确薪酬及津贴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绩效薪酬的发放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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