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本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2、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董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补偿的合理数额应综合考虑董事剩余任期、其过往履职情况、公司经营状况、聘任合同的约定等因素确定。若聘任合同未作约定,可参考该董事离职前一年度薪酬总额乘以剩余任期年限(不足一年按比例折算)的方式作为计算基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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