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防范内幕交易风险,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
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存档及证券交易所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维护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子公司和重要参
股公司。
公司各级机构、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以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按照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判断认为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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