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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5 18:38:42 股吧网页版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 年 6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者理性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关信息,或者为投资人或者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信息,或者避免公司股票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要
求的信息披露行为,或者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
机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地监管
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地监管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监管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尚未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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