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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01 09:08:51 股吧网页版
特大利空:12月解禁股达233亿股 为半年来最高峰!

公告日期:2019-09-20


更改回条

致: 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阳光房地产基金」)

(股份代号:435)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基金单位过户处」)转交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54楼

甲部 收取阳光房地产基金之2018/19年报之印刷本

(请仅于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加上「✓」号2)

(i) 本人/吾等欲收取英文版。

(ii) 本人/吾等欲收取中文版。

(iii) 本人/吾等欲收取英文及中文版。

乙部 更改阁下之选择

本人/吾等欲更改本人/吾等之以往选择,并谨此要求以下列指示 2及3收取阳光房地产基金日后之公 司通讯1:
(请仅于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加上「✓」号)

(a) 透过浏览阳光房地产基金网站收取电子版本,并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登载于阳光房地产
基金网站之电邮通知,本人/吾等之电邮地址为 4。
(b) 只收取英文版印刷本。

(c) 只收取中文版印刷本。

(d) 同时收取英文及中文版印刷本。

联络

签署 : 电话号码 :

姓名 : 日期 :

附注:
(1) 「公司通讯」指阳光房地产基金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基金单位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2) 若于甲部或乙部超过一个空格加上「✓」号,或并未于两个部分任何一个空格加上「✓」号,或所填写之资料不正确,则本
表格将告作废。

(3) 若 阁下已选择电子形式而因任何原因在收取或阅览有关文件时遇到困难,吾等将于 阁下提出要求后,随即免费发送
公司通讯之印刷本予阁下。
(4) 若阁下并无提供电邮地址,将于公司通讯登载时获邮寄通知。
(5) 若基金单位属联名持有,则本回条须由该名于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上排名首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签署,方为有效。
(6) 若 阁下对本表格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至下午5时30分办公时间内,致
电查询热线(852) 2980 1333。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ii) 阁下是自愿向阳光房地产基金提供个人资料。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阳光房地产基金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之指示。
(iii) 阳光房地产基金可就任何所说明的用途,将 阁下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其控制之实体、恒基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单位过户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纪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
书面方式透过邮寄、电邮或传真向基金单位过户处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提出。
(v) 进一步之详情请参阅阳光房地产基金网页内之私隐政策声明。

邮寄标签

阁下寄回此表格时,请将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如在本港投寄毋须贴上邮票。 简便回邮号码37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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