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30
公告编号:2019-046
证券代码:871793 证券简称:亿森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亦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龙进、刘倩倩、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光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与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外贸综合
服务协议书》, 约定公司为其提供退税等外贸综合服务。
2016 年 11 月-12 月,公司按约定为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办理退税额
92,616.60 元,扣除公司服务费后转账给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46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内容为:你方(即原告)于 2016-11-30 认证的所属期 2016 年 11 月份增值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比 对 异 常 , 发 票 代 码 为 4403162130 , 发 票 号 码 为
04721800-04721805,共涉及发票 6 份,涉及税额 92,616.60 元。经公司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查询,上述 6 份发票状态为失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退还垫付款 92,616.60 元,但被告均未退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因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给公司的六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处于失控状态,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异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垫付款 92,616.60 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海安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苏 0621 民初 23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2616.6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15 元,公告费 700 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万虹电器有限公司负
担,其中 2115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另外 700 元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依据法律程序,继续对上述被告进行催讨服务费、银行手续费、预付退税款、资金服务成本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19-04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621 民初 2334 号
江苏亿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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