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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1 22:34:10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惠民保”: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
来源:澎湃新闻

  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商业医疗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市商业医疗险)业务,推动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城市商业医疗险,也就是老百姓熟悉的“惠民保”业务。

  《通知》提出,各保险公司要强化产品管理,规范精准定价,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与此同时,还要维护市场秩序,共建良好生态。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合理拟定城市商业医疗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内容。要根据充分可靠的疾病发生率、赔付率、费用率等历史数据,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并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详细列示。要遵循风险对价原则,实现差异化定价,原则上应当基于不同群体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责任分级或费率分组,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公平性和适配性。

  对于首次纳入保险合同的责任,应当基于历史经验数据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方提供的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定价。

  各保险公司还要定期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损益核算和精算回溯,根据保单年度实际赔付情况与保障方案预计赔付的偏差,合理调整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推动定价更精准、项目可持续。

  在风险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向社会公众全面准确解读产品的功能与作用。要会同销售渠道落实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防止夸大保险责任、隐瞒免责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保险总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域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的统筹管理,确保产品开发、销售和理赔等环节符合公司内控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城市商业医疗险业务,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水平,不得搞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性、排他性销售。

  此外,不得违背商业保险经营原则,预先设定赔付率或设置基金池,不得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条件进行当年调整。

  对于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业务的,《通知》要求,应当自愿联合,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共保体应当建立清晰的集体决策和议事规则,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主承保公司应当向其他承保公司共享相关承保及理赔明细数据。

  《通知》还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强化属地指导和监管责任,加强城市商业医疗险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并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不宜盲目跟风冒进。同时,推动相关参与方准确把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避免模糊或混淆二者的关系,促进全社会形成合理保障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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