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记者9月5日获悉,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处置等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向楠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从严监管,这将进一步增强其安全性、充足性,从而夯实行业稳健发展基础,更好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具体来看,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等条件。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监管要求资本保证金存放于两家及以上指标达标的银行,并让未尽审查义务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这将进一步增强资本保证金的安全性。”王向楠表示。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报告手续。
对于资本保证金的支取,《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