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
1.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议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年
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部审计师」)等,以及行使《公
司法》和有关监管规定中的监事会职权。
2.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中有关会
计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席(主任委员)。
3.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就外部审计师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
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负责具体实施事项;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使《公司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前述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4.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後,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外部审计师;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对外部审计师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以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按规定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5.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并对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或报告前,应
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管理层关於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讨论与分析、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下的披露以及该等报表、报告和账目中的相似部分;
(六)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七)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九)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及其他法律的最新规
定。
对於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後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6. 审计委员会应当於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
关汇报责任,沟通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在外部审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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