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提名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和组
成,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
策、培训计划等,以及检讨董事会及公司多元化政策。
2.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 3-7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
3. 提名薪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a)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b)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结果;
(c)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研究及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方案及架构,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根
据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和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同时确
保任何董事及其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d)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厘定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薪酬包
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
赔偿),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
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e)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以及审阅、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f)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g)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h)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4.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每年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政策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a) 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技能、知识及专业经验等,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
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经营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
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在物色合适人选时,应考虑有关人选的长处,
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c) 检讨董事会为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
度,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6.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
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7.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
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8.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获得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可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
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徵求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其履职涉及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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