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604 第 0411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长城汽车拟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城汽车系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保定长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2001]62 号)批准,由其前身保定长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7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04,243,000 股 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长城汽车”,股票代码为“601633”。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城汽车现持有保定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000105941835E,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 2266 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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