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此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制度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定机制 ...... 2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评价 ...... 3
第四章 薪酬发放 ...... 4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 5
第六章 薪酬信息与保密管理 ...... 7
第七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的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包括:
(一)董事:执行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普通员工: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的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激励导向:
(一)价值导向:按岗位价值、承担责任、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的薪酬标准。
(二)业绩导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三)市场导向: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公司薪酬水平在外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导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薪酬发放与绩效评价及激励机制挂钩,强化正向激励的同时,明确薪酬止付、追索机制,防范履职风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和监督。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投资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公司薪酬管理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评价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长期激励、津贴、福利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公司依据业务特点及个人价值创造,实施差异化薪酬激励组合,同时会结合外部市场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所在岗位承担的职责、岗位要求及重要性、市场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部门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的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综合核定。
(三)长期激励:公司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长期回报。公司同时设置了长期激励基金,长期激励基金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1、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
长期激励基金的计提金额由董事会在不超过《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约定的上限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长期激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人力、财务部共同负责。长期激励基金使用时,公司会设置相应的约束条件,只有达成相应的约束条件,权益才能兑现。
3、长期激励基金变更的审议程序
若因公司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变化等其他重大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因经营方向调整、重大战略转型而需要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薪酬结构时,董事会可以调整现行长期激励基金计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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