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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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14、15楼全层(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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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27 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2011]3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00,000 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2011 年 8 月 1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 134,400,000 股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旗滨集团”,股票代码“601636”。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
司 章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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