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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成证字[2025]第 014-4 号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旗滨集团”)与本所签订的《专项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旗滨集团的委托,担任旗滨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旗滨集团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旗滨集团终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披

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 ) 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方做
了询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要求旗滨集团及相关各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旗滨集团及
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
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旗滨集团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或意见引述,本所律师对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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