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有效提高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以落实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报审计、道德遵从、内外合规有效性的监督职责,协助董事会有效执行对管理层的独立监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监督结果独立报告工作。
第二条 参照标准: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同时,本细则也参考了国际内审协会颁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指南及最佳实践》1、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发起人委员会(THE 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及《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等相关国际专业标准和准则。
第三条 授权和履职保障: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有效工作,董事会授权该委员会不受限制的接触管理层、员工,以及不受限制的获取与其工作目的相关的任何内部信息、数据、报告、文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同时,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员工、其他关键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员工提出配合问询及文件获取的要求,以及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内控报告,以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1 https://www.theiia.org/globalassets/documents/standards/model-audit-committee-charter.pdf
2 https://www.coso.org/guidance-on-ic
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作为一个集体,应该拥有在财务、内控、审计、风险及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独立性保证: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非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会委员中选聘,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任职标准与要求: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具有财务、内控、审计、风险及合规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商业经验,且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详细见本细则附件一)。违反上述规定的选举、委派委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提名与任命: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提名。
根据相关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和批准产生。
第八条 任期: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期届满前,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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