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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9:40:43 股吧网页版
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编制、披露时间等规则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三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或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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