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导致公司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时,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四)董秘办公室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审计内控部以及公司内部其他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年报编制或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上述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
(二)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有),经董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有);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如有)等;
(三)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
(四)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六)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八)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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