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便于公司董事更充分了解董事会提案内容及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并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须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须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原则上应当内容充分完整、意见明确、形式规范,董事审议时应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细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如需审计、评估的,说明审计、评估结果情况);
(三)交易对方的情况说明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损益、技术、资金、产业等方面)和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五)是否还需履行股东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的说明;
(六)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七)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下列主体作为提案人,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 1/3 以上董事;
2. 董事长;
3. 1/2 以上独立董事;
4. 总裁、总裁办公会;
5.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6.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
8.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 6-8 项主体所提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提案管理实行分级对口审核制度:
(一)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裁及其他具有提案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二)公司职能部门准备的提案材料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再作为提案提交。
(三)子公司准备的提案材料应由相应的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提案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直接要求相关子公司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涉及的业务范围,组织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审,之后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提交。
第二章 提案内容规范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相关人员应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议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项目的缘起:说明项目是如何提起的,项目相关信息的来源;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目的、规模、成本、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项目的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是投资类议案的重点,主要应包括:
1、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和市场分析:市场需求能定量的应尽可能定量;
2、方案的比选;
3、投资估算:应做到不重不漏、依据充分、切合实际、计算可靠;
4、财务分析:投资回收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须计算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指标。
(四)风险分析:对各种主要风险,应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五)前期研究和审议情况:包括总裁办公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业务部
门审议情况等内容,重点看这些审议环节有无反对或修改意见及具体意见内容。
(六)提请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说明需由董事会决议明确的主要内容,需董事会授权的说明授权事项、原因、被授权人、所授权限等;
(七)各种支持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资料、财务报表、审计评估报告等应作为议案附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 所有提案应当填写董事会会议提案申请表(见附件 1),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提案经由提案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相关业务部门和审核人员应明确发表对提案内容的意见以及是否同意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书面版本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类;
(二)收购、出售资产类;
(三)对外担保类;
(四)对外投资类;
(五)关联交易类;
(六)银行贷款类;
(七)利润分配类;
(八)为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要求,或其发布的新政策及新规定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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