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二)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岗位价值紧密挂钩,体现风险与收益匹配;
(三)市场对标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阶段、经营规模、效益状况、行业发展与地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相适应;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同步、奖惩对等、激励约束并重,既充分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长远发展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充分体现薪酬与公司长远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理及人力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明确其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薪酬管理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岗位关联度情况,结合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薪酬方案(含薪酬结构及薪酬标准、绩效考核、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监督薪酬政策和方案的执行。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治理及人力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治理及人力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施方案,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核算基础数据收集与核实、薪酬标准合规性校验、绩效关联薪酬的考核对接与核算、税前薪酬测算及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薪酬发放明细编制与资金支付、薪酬发放记录归档与留存;同时严格按照薪酬政策及相关决议,执行薪酬止付、追索等专项事宜,并定期向董事会及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报送薪酬发放情况、止付追索执行进展等专项报告,确保薪酬实施方案规范落地。
第三章 薪酬结构、薪酬确定与发放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类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原则上为固定津贴),津贴按月发放。津贴标准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具体金额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享受公司中长期激励。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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