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经营的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约定的人员)的离任管理,涵盖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内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离任情形。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确保离任管理全流程合规有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规范工作移交与未结事项处理,确保公司治理和经营活动不受离任影响。
(四)权责统一原则:明确离任人员的后续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未结事项说明。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因丧失任职资格、健康原因无法履职、劳动合同终止等其他原因导致的离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继任者或公司指定人员完成以下移交工作:
(一) 公司印章;
(二) 离任人员任职期间经手的全部公司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报告材料等);
(三) 公司资产、数据资产、电子文档及存储设备等;
(四)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进展说明、后续处理方案;
(五) 其他涉及公司权益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离任移交手续和程序如下
(一)离任人员与接收人员共同清点移交物品,签署《离任移交清单》,明确移交
内容、数量及状态;
(二)《离任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公司监交人员(由董事会指定)、离任人员及接收人员各执一份,作为移交完成的凭证;
(三)监交人员应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移交工作全面、准确、无遗漏。
第十一条 未结事项处理
(一)离任人员应就未结事项向接收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协助处理后续工作;
(二)拟离任人员需在离任文件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应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三)公司有权对未结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离任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义务与限制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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