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第六条 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法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章程,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总裁)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
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秘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会议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推荐,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
第九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秘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十条 对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所议事项,公司参会代表应按公司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公司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表可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并报备公司。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报备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向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程序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人员,须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但
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部由子公司管理,但须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备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信息以及管理监督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分析、产销、成本情况等内部管理报表和运营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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