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9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2
第六章 附 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本行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本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本行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行内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行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本行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本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本行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本行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行、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本行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行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本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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