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5 年*月*日公司 2025 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1.2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
案》,可以将部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
或赞助、关联交易等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1.3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勤勉和谨慎义务。
1.4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2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2.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
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2.2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初步审核后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2.3 经理层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议案内容。根据有关
规定和工作需要,事先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法律
审核等。特别重大或者复杂敏感事项,董事会应当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调研。
经理层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议案内
容应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
形成共识。
2.4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
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一般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研究。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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