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证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1.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4.2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4.3 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1.4.4 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1.4.5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4.6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
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2 一般规定
2.2.1 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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