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6)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1.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5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2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2.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3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
出现的有关情形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限
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监管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3.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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