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等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制定形成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
定》所述的“关联人”一致。
1.2.2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办法。
2 资金往来规范
2.1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2.1.1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1.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真实商品和劳务交易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2.2 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2.2.1 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
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公司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项目余额显示
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
2.2.2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
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
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2.2.3 利用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支付采购资金或
者开具汇票供其贴现、背书等;
2.2.4 应收账款回款时被控股股东代收占用,或通过应收账款保理将资金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客户以占用应收账款的形式为控股股东提供
资金支持;
2.2.5 利用汇票交易,或虚构汇票背书转入转出等,掩盖控股股东的资金占
用;
2.2.6 代控股股东垫付、承担各类支出或偿还债务;
2.2.7 投资信托产品、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但投资于
金融产品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占用;
2.2.8 通过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进行投资以转移资金,如投资于多层
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同时提供大额的债权性投资;支
付较长期限的投资预付款、意向金、保证金但未履行后续投资手续等;
2.2.9 违规通过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2.10 通过支付工程款、虚构在建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
金;
2.2.11 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
2.2.12 利用其他特殊业务模式形成资金占用等。
2.3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预计并公
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2.4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和发生资金往来时,需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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