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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7:14:43 股吧网页版
明泰铝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泰铝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40093-04 号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明泰铝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泰铝业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明泰铝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4 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 2024 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 2024 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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