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
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最高额借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系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应保证在无风险、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融资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单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单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批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单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权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五)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融资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融资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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